关于《朝阳市市区存在违法建设不动产不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我市自开展拆除违法建设攻坚活动以来,大部分违建情况已得到治理,但在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部分新建、改扩建现象依旧存在。为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新增问题,我局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我市现状,参照山东省临沂市出台的《临沂市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和其它城市有关做法,起草了《朝阳市存在违法建设不动产不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的市民于2021年5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匡恒 联系电话:0421-2898778
附件: 朝阳市市区存在违法建设不动产不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6日
朝阳市市区存在违法建设不动产
不予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坚决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对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如存在如下违法建设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登记: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各种渠道信访反映,经城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予登记;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查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或现场查看,发现存在违法建设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四条 对已取得首次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违法建设情况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五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城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结果,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录入权利提示受限信息,产权人拟对该不动产申请抵押、转移登记时,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六条 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违法建设情况消除后,由城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消除情况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为相关不动产解除权利限制,予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第七条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城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违法建设认定结果前,应先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违法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系统未纳入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