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城市提升战略有关要求,市综合执法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考省内外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文件,并结合朝阳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朝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代拟定了《朝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对《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说明
(一)制定《送审稿》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旧城区改造的持续进行,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垃圾围城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要。由于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设定不够详细,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建筑垃圾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扩大建筑垃圾用途,缓解消纳压力,有必要出台相应规定。
(二)制定《送审稿》原则
一是按照“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送审稿》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条文本意,保证了不同其相抵触;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虽有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性的,作了进一步的深化、细化,更加具有实用性、操作性;三是在不与上位法的总体原则精神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借鉴北京、沈阳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建筑垃圾管理秩序。
(三)制定《送审稿》过程
2021年6月,我局接到制定《送审稿》的工作任务后,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相关科室、大队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送审稿》组织、协调、调研、起草、审查等相关工作。7月23日,局党组专门召开起草工作推进会,在听取了情况汇报后,局党组原则上表示同意,要求对内容进行系统性的扩展,参照北京等地先进经验,认真做好修改完善工作。9月14日至22日,我局通过发函、在局网站公示等形式对初稿开展了第一轮的征求意见,政府各相关部门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我局对其中大部分予以采纳接受。11月19日我局与市司法局进行了座谈交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3日,我局针对生态环境部门的职权修改再次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将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删除。2022年3月16日,在分管副市长的指导下,我局对部分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4月21日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局网站上公布。针对市交通局、双塔区政府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四)制定《送审稿》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辽宁省《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借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辽宁省沈阳市出台的《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和其它城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十六条,有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送审稿》的适用范围、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处置建筑垃圾的原则和方式;二是明确了编制方案、申请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和期限及禁止项;三是对居民小区、机关单位、商业网点等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原则;四是规定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符合的要求。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两区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相关制度的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以及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明确,对建筑垃圾试行分类处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资源化再利用。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明确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主体。《送审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网点等场所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并做到随产随清。
4.明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