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
授课人:党组书记、局长 韦国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3次修订《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一、《条例》的出台及历史背景
(一)1997年2月发布试行
在党的历史上,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篇,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是政治类错误;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三是经济类错误;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二)2003年12月正式发布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进行完善、调整、修订,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条例》(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篇的结构框架,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这一版《条例》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章。同时,对“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程。
(三)201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一是实现纪法分开。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四)2018年8月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此次修订将“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进行充实。另外,还将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新现象、新特点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条例》中,释放出“严”的信号,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视。
(五)2023年12月第三次修订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的(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二、《条例》中的六大纪律
(一)党内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类。
1、普通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
各类处分影响期分别为:警告为一年、严重警告为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为二年、留党察看者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开除党籍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在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这里说的影响期,并不是影响期过后能够撤销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影响期满后,党组织不需要取消处分。
2、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
这处分的影响期是终身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受处理处分干部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21﹞8号)中规定,违反以下违纪行为的,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这里说的领导职务包括四级主任科员,一旦被撤销职务后,一辈子都无法提职。
(1)领导干部因以下情形受到重处分的,不能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搞“七个有之”的;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的;③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④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治家不严、存在严重生活作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2)领导干部因所犯错误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因重特大事故事件受处理处分,事态没有平息、影响没有消除的,一般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
(3)领导干部受处理处分后缺乏正确认识、不改正错误,精神不振、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不得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不适应现岗位要求的要进行调整。
(二)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最重要的纪律,关键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核心)。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忠诚。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讲座、论坛、电子读物等方式,发布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行动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破坏政治生态方面
【禁区】《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关于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分别明确了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方面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4、关于请示报告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对请示报告、巡视巡察、组织审查等方面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5、关于集会、游行、宗教、涉外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三条,对集会、游行、宗教、涉外等活动,明确了相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规则。他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关系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守规。
1、在民主集中制、民主测评、干部任用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绝执行党组织分配工作、上级审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等、民主推荐或测评中违背原则拉票、干部选拔中跑官要官等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规定出入国(境)境方面
【禁区】《条例》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对获得外国国籍、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不按规定因私出国(境)等方面,列出违反情形,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员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清廉。
1、在正确使用权力,反对特权思想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明确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纵容配偶等搞权权交易等方面,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在变相送礼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了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变相送礼,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最高可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在操办宴请、从事营利、经商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明确了对利用职权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规定持有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违反情形,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4、在侵占公共财物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侵占公共财物或违反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5、在公款使用、发放福利、公款旅游等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款违规使用、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为民。
1、在扫黑除恶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问题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假作为等行为,最高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在党务、政务公开方面
【禁区】《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的,最高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六)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紧紧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尽责。
三、自觉做遵守《条例》的模范
(一)认真学习党纪,增强纪律观念
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要害的问题是要正确熟悉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有的认为,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果断予以清除。我们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以党纪为准绳,严格要求自己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对党的纪律要从心底里敬畏,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碰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是惨痛的。在新时代,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要求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模范。
(三)注重言传身教,发挥表率作用
凡事重视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答应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我们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