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朝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我市非国标二轮电动车(简称“黄标电动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满后,该类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需求,拟决定延长黄标电动车通行过渡期,具体管理措施及通行过渡期延长时限待《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另行通告。同时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登记上牌,骑乘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要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