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32号
当 事 人:裴#、贾#华
身份证号:211302#######001X、211302#######0827
联系电话:15916####55、1504####888
住 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裴#、贾#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 4 月 29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予以立案处理。
现查明,你作为实际建设人,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露台搭建构筑物一处,材质为钢构+钢化玻璃材质(长6.5米、宽6.1米、高2.7米,面积39.65平方米),该搭建行为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为查明案涉搭建物规划审批情况,本机关先后致函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数据局、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其中,朝阳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2月5日回函由国土空间规划局复函时代公馆顶楼31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其中心从未发放建筑许可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数据局2026年2月10日复函该朝阳市时代公馆小区未在该局办理规划和任何审批手续;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2月11日复函确认未对时代公馆顶楼31户业主构筑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变更手续。
故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露台搭建的钢构钢化玻璃阳光棚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内容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摄像、相关部门复函、执法文书、房屋权属核实材料、身份信息复函、电话询问笔录、《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辽1302民初400号】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你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露台搭建的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274号
联系电话:2857202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 5 月28 日
听证告知书
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32号
当 事 人:裴#、贾#华
身份证号:211302#######001X、211302#######0827
联系电话:1591####555、1504####888
住 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裴#、贾#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 2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予以立案处理。
现查明,你作为实际建设人,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露台搭建构筑物一处,材质为钢构+钢化玻璃材质(长6.5米、宽6.1米、高2.7米,面积39.65平方米),该搭建行为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为查明案涉搭建物规划审批情况,本机关先后致函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数据局、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其中,朝阳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2月5日回函由国土空间规划局复函时代公馆顶楼31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其中心从未发放建筑许可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数据局2026年2月10日复函该朝阳市时代公馆小区未在该局办理规划和任何审批手续;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2月11日复函确认未对时代公馆顶楼31户业主构筑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变更手续。
故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露台搭建的钢构钢化玻璃阳光棚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内容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摄像、相关部门复函、执法文书、房屋权属核实材料、身份信息复函、电话询问笔录、《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辽1302民初400号】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你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84号(6号楼)1单元1601号房屋露台搭建的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274号
联系电话:2857202 邮政编码:122000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