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示
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当事人朝阳市维XXXX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4〕第002号),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6月17日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6)辽13行终30号),判决撤销前述《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4〕第002号),现予以说明。依据生效判决,与本案有关的《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同步失效,不再依此执行。
特此说明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