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限期拆除决定书
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
当 事 人:裴*、贾**
身份证号:211302********001X、211302********0827
联系电话:159****5555、150****5888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时代公馆**号(*号)楼*单元****
你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时代公馆**号(*号)楼*单元****室露台搭建的阳光棚,涉嫌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时代公馆**号(*号)楼*单元****室露台搭建的阳光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26日9时40分至9时50分,执法人员前往涉案房屋做现场勘验笔录,对涉嫌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尺寸测量、材质确认,拍摄照片。经查,该阳光棚采用钢构+钢化玻璃材质,尺寸为长6.5米、宽6.1米、高2.7米,面积39.65平方米;
证据二:2026年1月30日,我单位向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函询此阳光棚性质。2026年2月5日,朝阳市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受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出具《关于核实朝阳市时代公馆顶楼31户业主建筑物、构筑物规划情况认定的函复函》,证实此阳光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证据三:2026年2月6日,我单位先后向数据局、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询此阳光棚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或申请过规划变更。数据局、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26年2月10日、11日的复函,证实此阳光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变更手续;
证据四: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74号3楼303室,通过电话(主叫号码:2857202,被叫号码:159****5555)再次联系裴*,仍无法接通,见证人魏*现场见证并在《电话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6年5月28日,我单位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5月28日,我单位向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时代公馆**号(*号)楼*单元****室露台搭建的阳光棚,属于违法建设。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你搭建的阳光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你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号(*号楼)*单元****号房屋露台搭建的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74号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电话:2857202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1 日
送 达 回 证
| 送达文书名称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
| 送达文书文号 | 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 |
| 受 送 达 人 | 裴*、贾**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 送 达 地 点 | □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号(*号楼)*单元****室 □时代公馆物业 □社区公示栏 □执法局公告栏 □贾**经营超市 □违建阳光棚 |
| 送 达 方 式 |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 月 日 |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