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前期就该案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经本机关核查,贾**并非该起违法建设案件的违法责任主体。现予以更正:
1.部分撤销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涉及贾**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全部相关内容;
2.该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涉及贾**作为本案当事人的相关内容一并失效。
3.原《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对另一违法当事人继续有效。
特此说明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