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朝)城决催字〔2026〕第032号
裴*:
本机关于2026年7 月 21 日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32号),要求你于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擅自搭建的阳光棚),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你于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段**号(*号楼)*单元****号房屋露台搭建的全部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 18 日
联 系 人: 刘华伟 联系地址:朝阳大街一段274号
联系电话: 2857202 邮政编码: 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