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张*、宋**、苏**、袁**限期拆除决定的公示说明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纠错制度,现就张*、宋**、苏**、袁**涉嫌违法建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撤销事宜公示如下:
本机关于前期对张*、宋**、苏**、袁**在朝阳市双塔区天马小区住宅顶楼露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一案开展执法工作,分别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
上述当事人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朝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经朝阳市司法局审理,认定本局在办理该批案件过程中,存在未组织听证即直接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形,剥夺行政相对人法定听证权利,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市司法局于2026年9月1日向本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复〔2026〕199-201号),撤销本局作出的四份《限期拆除决定书》。
鉴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对应的《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作为该案前置程序性文书,一并丧失法律效力。相关文书具体如下:
一、张*:《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24号)、《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24号);
二、宋**:《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12号)、《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12号);
三、苏**:《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13号)、《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1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13号);
四、袁**:《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22号)、《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22号);
现本局对网站上原公示的四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关信息予以撤回。本局将汲取该案程序违法教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上述违法建设案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联系人:刘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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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