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辽(朝)城撤限拆决字〔2026〕第004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211321********1994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对你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段**号楼*单元****室的顶楼露台上搭建碳化木材质遮阳棚、碳化木凉亭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16号)。
经本机关核查,当事人在执法机关送达听证告知后已口头提出听证申请。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本机关决定撤销此前作出的与本案相关的部分文书,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处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辽(朝)城限拆决字〔2026〕第016号), 本案中原作出的《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辽(朝)城限拆先告字〔2026〕第016号)、《听证告知书》(辽(朝)城罚听告字〔2026〕第016号)不再发生效力。本案将依法重新作出事先告知、听证,充分保障你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华伟
联系地址:朝阳大街一段274号
联系电话:2857202
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9日